拍攝場地設備出租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8-05
ㄧ、目的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因應外界需要及利用場地、設備(施)與人員,提供申請租借進行拍攝,並協助及規範拍攝行為,以維護本公司業務正常運作及旅客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 本要點適用範圍,包含以各式攝影器材對於本公司所屬場地、設備(施)、人員及其他相關資產從事拍攝之行為。
(二) 本要點所稱拍攝類型分類如下:
1.第一類:婚紗拍攝。
2.第二類:政府機關辦理政令宣導之拍攝。
3.第三類:電影、電視、廣告及其他不屬於前兩類之拍攝。
(三) 前款各類拍攝類型均應依規定辦理申請租借手續,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得為之。
(四) 利用本公司所屬場地、設備(施)、人員及其他相關資產從事音效收錄行為者,適用本作業要點之規定。
三、不適用事項
(一) 一般旅客個人保存、媒體採訪、學術參訪、本公司業務所需或本公司專案核准之拍攝不適用本作業要點。
(二) 以遙控無人機於本公司公告限制或禁止之空域空拍,其管理、申請程序等不適用本作業要點。請向本公司工務單位取得書面同意後辦理。
(三) 本公司國寶級之文化資產「花車」不適用本作業要點;非營業用文化資產車輛,需經本公司機務單位評估同意後,始得申請入內拍攝;蒸汽機車之租借另依本公司「蒸汽機車管理及租借要點」辦理。
四、拍攝時間及人數
(一) 拍攝時間:營運及非營運路線、場所均為一般上班日09:00至18:00。第一類拍攝每一拍攝日以2小時為限;其餘各類拍攝每一拍攝日以8小時為限,每逾該時限即以增加1拍攝日計算。
(二) 作業人數:拍攝期間所有拍攝對象、演員、工作人員或其他同行人員統稱為「劇組人員」,劇組人員以120人為限。惟太魯閣、普悠瑪、新自強號﹙EMU3000型﹚申請動力租借車廂進行拍攝時,劇組人員不得超出所租借車廂數之座位總數,且仍不得超過120人。
(三) 本公司基於營運狀況、旅客安全或其他考量,得彈性調整以上拍攝時間及作業人數。因配合申請人需要彈性調整拍攝時間者,其衍生之必要管理費用由本公司另行估價計費。
五、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資格
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依法登記之法人、政府機關。
電影、電視、廣告及其他作為營利用途之拍攝,需由法人或機關、機構提出申請。
(二) 申請時間
1.應於拍攝日之20工作天前(不含例、休假日,以下均同),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以收件紀錄時間為憑),惟經本公司同意之緊急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經本公司同意之緊急或特殊情形,應於指定期限前繳交使用費、保險單、保證金、及其他相關文件。
2.申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申請人或申請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在本公司通知之指定期限內送達主辦單位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所繳文件概不退還。
(三) 申請程序及方式
1.填具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拍攝場地設備出借申請表,並蓋用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2.送達地點:於第五點(二)1.所規定時間內送達本公司主辦單位。 本公司主辦單位服務窗口、電話、地址及匯款帳戶帳號(如附件2)。
3.申辦流程圖(如附件3)。
4.申請文件下載及參考資訊網址為https://www.railway.gov.tw/tra-tip-web/adr/rent-place-3
5. 同一時段與場地,僅受理1劇組拍攝申請,以申請案件最先送達本公司者(以收文章戳為憑)為優先。
(四) 申請文件
1.自然人提出申請者需檢附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並提供正本以資核對。
2.法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設立(變更)登記表(或證明)或商業登記證及負責人(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反面(或護照)影本。
3.政府機關應檢附機關(構)申請函件。
4.領隊及領隊代理人姓名、年齡、電話及通訊地址。
5.劇組人員名冊 (含職務、姓名、年齡)。
6.屬第二類、第三類申請者,須隨同申請表檢附拍攝企劃書、劇本或腳本,於本公司拍攝部分應在劇本或腳本中圈記標示。
7.其他必要之合成畫面設計稿。
8.申請人應以其名義為被保險人(保費由申請人負擔),為所請拍攝作業及整備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正本至遲於保險期間開始前之2工作天前送達本公司,最低之保險金額如下: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6,000,000元。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50,000,000元。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2,500,000元。
保險期間最高賠償責任為新臺幣105,000,000元。
申請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單)上應加註「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營業分處同意不生效力。」本公司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以本公司為被保險人(受益人)投保火災險,保費由申請人負擔,保單正本送達期限同前款之規定。
保險期間應包含陳設、佈置、拍攝、回復期間。
9. 申請人應簽署同意書、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聲明書及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如附件6、7、8)
六、收費規定
(一) 收費標準
1.應支付之各項租借費用、申請人應負擔之衍生費用,由本公司依各項費用計算基準(如附件4)核算,申請人至遲應在拍攝日之5工作天前一次繳清(本公司得視作業需要,要求提前或於指定日繳清),逾期繳納視同放棄拍攝申請。若實際拍攝時間超過本要點規定時間者,應補繳使用費差額。
2.保證金金額按租借費用同額計收,但不得低於5,000元,連同前項費用一次繳交。拍攝完成,場地恢復原狀,或本公司容許狀態,無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應檢附繳款收據、拍攝標的單位或人員之清場確認簽章(如附件5) 及憑與申請書相符之申請人或負責人簽章領取,無息發還本項保證金。
3.申請人應繳清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於租借場地進行整理、佈景或陳設道具等作業。其所有費用由申請人自行負擔,整備期間亦應依本要點五.(四).8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4.拍攝場地於拍攝當日以現狀使用,如須搬移設施…等其他調整事項,應先經本公司同意,所衍生之各項費用由申請人全額負擔。
5.未經本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本公司設備、逾越拍攝申請範圍、時間等未經本公司同意之情形經查獲者,應依本要點費率標準(附件4),給付本公司實際使用期間違約金,否則依法究辦。
(二) 繳款方式
1.支票:限以財政部核准登記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郵局之即期保付支票或前述經核准機構所開立之即期支票。抬頭書寫「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營業分處」,向本公司資產開發處□□營業分處繳納。
2.匯款:帳號為臺灣銀行□□分行,戶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營業分處,用途欄應註明申請人名稱、統一編號及申請標的。
(三) 退費及改期機制
申請人如不能按原訂申請時間拍攝時,應於原訂拍攝日之2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當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改期或取消,否則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經本公司同意取消申請、改期者,每次均收取作業費(即已繳納使用費10%),並於拍攝日1個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當日)繳納。
原訂拍攝日如遇政府宣布不可抗力之事由,或本公司因素致無法進行拍攝者,得予延期或取消,不受前項期限之限制;惟展延之拍攝日期仍須經本公司同意。
以上經本公司同意改期者,須於拍攝日1個工作天前(不含拍攝日當日),將保險期間異動完成之保單正本送交本公司。
七、申請限制與拍攝規範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申請
1.未依第五點申請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者。
2.有信譽不良紀錄或受本公司停止拍攝權利處分,處分期間未屆滿者。
3.腳本內容涉及不良示範(如:行走、坐、臥軌道、闖越平交道、放置爆裂物…等)有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影響本公司形象之虞者。但因劇情時代背景需要且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4.利用鬼魅、裸露裝扮等特殊造型或從事暴力、爆破、製煙或縱火等之拍攝行為有影響本公司正常營運、旅客權益或員工安全之虞者。
5.其他有違本要點、政府法令或本公司相關規定者。
(二) 拍攝應遵守下列事項
1.參加拍攝工作劇組人員,應佩帶工作識別證,由領隊率同進、出拍攝場地,並應接受本公司現場人員查對。(工作識別證由申請人自製,於拍攝日之5工作天前送樣本5份給本公司主辦單位)。
2.拍攝作業期間,領隊或領隊代理人應全程在場。
3.劇組人員應於拍攝作業前接受本公司職業安全衛生宣導教育。
4.拍攝時應確實依照本公司審查通過之劇本,不得任意增添非經審查許可範圍之鏡頭。
5.拍攝器材應自備發、蓄電設備,不得接用或串接本公司相關設備(施)。本公司得視場地及營運狀況拒絕申請人使用發電機。
6.對講機、麥克風等無線設備,不得干擾或影響本公司設備(施)正常運轉。
7.拍攝過程使用燈光禁止直接投射調車員或司機員。
8.使用燈光腳架、軌道、懸臂、鷹架、旗板、懸掛布幔等器材或道具,或張貼海報、豎立隔板等行為,須另經本公司相關單位會勘同意。
9.所有劇組人員應與檢附名冊一致,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頂替或臨時替換,並應遵守本公司各項管制相關規定。
10.申請人於本公司營運場所進行拍攝作業時,不得要求清場。
11.拍攝行為如涉及旅客或其他第三者相關權益時(例如肖像權、商標權、智慧財產權等),應先自行徵得其同意或授權,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12.拍攝結束後,除經本公司同意保留拍攝場景,拋棄留置物所有權外,申請人應負責使用場地、設備(施)之清理及回復原狀,並取得拍攝標的單位或人員簽章證明,據以申請退還保證金;如有留置物視同拋棄所有權,逕由本公司處理。
申請人未完成場地、設備(施)清理、回復原狀或有留置物,本公司得覓工代為處理,費用自保證金扣抵,保證金如有不足,得向申請人追繳。
(三) 劇組人員應注意公共安全與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1.影響旅客正常搭乘。
2.妨礙本公司人員執行勤務。
3.未經核准任意操控本局設備或跨越月台、行走、坐、臥軌道、攀爬列車、不良示範之行為等影響營運安全觀感之虞。
4.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踩踏毀損古蹟、歷史建物、文化資產等行為及其他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其他規範。
八、其他規定
(一) 本公司為維護業務正常運作及旅客權益得對拍攝內容進行審查,拍攝過程及完成作品(含合成畫面)均不得違反政府相關法令及本要點之規定。申請人須負所有法律責任,若有違法情事概與本公司無涉。
(二) 為協助申請人順利使用場地及設備(施),並確保拍攝內容與本公司審核之拍攝大綱、劇本或腳本一致,本公司得指派人員全程協助拍攝(簡稱協拍)。申請人之拍攝行為如有違反本要點,或有影響本公司營運與旅客安全之虞,或遇其他緊急事故,經協拍人員通知應立即停止拍攝或終止對外播處,申請人必須無條件遵守,並不得要求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 申請人應為實際拍攝或製作者,不得冒名或擅自頂替,或將核准權利轉讓第三者。
(四) 申請人有應補繳使用費差額未繳、或未依規定清理使用場地及恢復原狀;或拍攝作業造成列車延誤者;或有破壞本公司場地、機具、設備(施)或其他物品者,本公司得自保證金中扣抵相關使用費、費用、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額,如有不足並得另行追償,並按法定利率加計遲延給付利息。
(五)申請人租借本公司設備(施),須遵守該設備(施)管理相關規定,必要時由本公司人員指導使用。
(六)本公司協拍人員不負監工及安全之責,申請人須評估並自派安全維護人員進行全程瞭望及糾察等相關維安工作。拍攝作業之劇組人員在本公司場地拍攝期間發生任何傷亡之意外事故時,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而與本公司無關,如造成本公司人員或第三者任何傷害或死亡意外事故時,概由申請人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拍攝期間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致遭主管機關罰鍰等情事,概由申請人負責。
九、罰則
(一)申請人不能按原訂申請時間拍攝,未依本要點第六點第(三)項規定,於原訂拍攝日之2工作天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改期或取消者,除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外,本公司得停止其拍攝申請1年。
(二)違反本要點第七點第(二)、(三)項各款及第八點第(一)、(三)規定,或拍攝作業造成列車延誤者,本公司得停止其拍攝申請3年、不發還保證金(已退還者得追償之),且相關違規拍攝之畫面、作品不得播出或發行,如造成本公司損失,得另行追償。
(三)違反本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或拍攝作業造成人員傷、亡,本公司得停止其拍攝申請10年、不發還保證金(已退還者得追償之),且相關違規拍攝之畫面、作品不得播出或發行,情況嚴重者,得永久停止其拍攝申請。
(四)申請拍攝之相關費用或賠償款項未繳清前,本公司得停止其拍攝申請至相關費用或賠償款項繳清為止。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者,本公司得追繳其實際使用期間之使用費,並於費用繳清前停止其拍攝申請。
(五)拍攝行為對本公司設備(施)、物品有所損毀或造成本公司形象損害、第三人損失時,概由申請人負責損害賠償及一切法律責任,本公司必要時並得依法追究。
(六)拍攝行為如違反本要點第七點第(二)、(三)項、第八點或其他政府法令規定,致本公司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或受主管機關不利益之行政處分時,本公司得按次處新臺幣2,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如未改善,並得連續處罰。
十、本公司有解釋申請人對於要點疑義之權利;並得視營運狀況或業務需要適時修訂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