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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令宣導

平交道安全資訊專區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1-01

臺鐵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1933
平交道安全提示
  1. 在通過平交道前,停、看、聽雙向有無來車。
  2. 在尚未確定列車已完全通過前,不可試圖通過平交道。
  3. 在列車接近時,應與柵欄或軌道至少五公尺以上之距離。
  4. 不要試圖與列車比賽通過。
  5. 於號誌化平交道,應待停止通行燈號停止後才可通過。
  6. 平交道遮斷桿開始放下後即應停止通行,並待遮斷桿完全升起後再行通過平交道。
  7. 在平交道不可回轉,也不可將車輛停止於平交道上。
  8. 如果車輛於平交道上熄火,應立即下車並將車輛移至安全地點,如無法移動車輛亦須緊急通知相關單位。
平交道的危險
  1. 以國內推拉式電車組編組12節之列車,在時速130公里時,所需要的煞車距離約為660公尺以上,由於列車無法像一般車輛僅需短距離的煞車距離,因此用路人更應注意自身的安全。
公路用路人對平交道應有概念
  1. 在平交道上,列車擁有路權。
  2. 列車需要相當長的距離與時間才能停止 。
  3. 列車無法透過轉向來避免衝突。
  4. 有關平交道的公路法規。
道路安全規則第104條
  1.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一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左列規定:
  2.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3.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4. 鐵路平交道上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三至六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來時,始得通過
  5. 汽車駛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
道路安全規則第106條
  1. 汽車迴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2. 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3. 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
  4. 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5. 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6. 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7. 聯結車不得迴轉。

如何安全通過平交道

  1. 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時,應確實遵守停、看、聽,並確認前方淨空,於警報機未響起前始可通過平交道等交通規則。
  2. 有空間才安全開車通過平交道時請確實做到停、看、聽,並在駛至平交道時,等前車開駛離平交道適當距離,後車才能通過,以免進退不得!
  3. 不可臨時停車、迴車、超車或倒車,以免害人又害己。
平交道警示燈示意圖

平交道緊急事故處置

有危險!平交道上的緊急事故處置
平交道緊急按鈕的使用時機及方法

使用時機
  1. 萬一車輛在平交道上拋錨、因塞車無法動彈時,或發現有其他 障礙物時,請盡速按下 平交道旁紅色的『緊急按鈕』,以避免 發生重大傷害事故。 緊急按鈕為保命使用,一但啟動,對列車通行有很大影響,非 有緊急狀況,請勿濫用。
使用方法
  1. 使用方法一、二、三
  2. 1.一按:趕快按下平交道旁紅色『緊急按鈕』並確認已經啟動。
  3. 2.二推:再將愛車推離平交道,或將障礙物排除。
  4. 3.三跑:若無法推離愛車或障礙物,聽到警鈴響起時,請趕快離開。
確認「緊急按鈕」啟動
  1. 按下緊急按鈕後,環繞按鈕紅色圓燈會持續閃爍。
  2. 列車接近時,擴音器會以國台客語發出火車來了,請趕快離開平交道。
平交道警示燈示意圖

平交道淨空

保持平交道淨空,有空間才安全
  1. 開車通過平交道時平交道, 請確實做到停、看、聽,並在駛至平交道時,等前車開駛離平交道適當距離,後車才能通過,以免進退不得!!
道路安全規則 第一百零四條
  1. 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一五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
  2. 一. 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手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 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手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3. 二. 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 車駛來,始得通過。
  4. 三. 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在軌道外三至六公尺前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汽車始至鐵路平交道前,如前面有車輛時,應俟前車駛離鐵路平交道適當距離而後車能安全通過後,始得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