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空間出租
最後更新時間: 2023-04-20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辦理短期車站廣告出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鐵貨業字第098002094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1年2月3日鐵貨業字第1010003225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鐵貨業字第102002468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鐵貨業字第106001485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鐵產業字第1100041217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鐵產業字第1110031413號函修正
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應少量廣告版面或特殊短期創意廣告廠商需求,對於已
辦理廣告空間公開招標而未能順利招商經營之車站,或已完成決標而在其標的以外之場所,提供
予外界申請設置廣告,特訂定本要點。
二、承租資格:
(一)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依法登記之法人、企業社或行號。
(二)曾與本局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
不得申請租用。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三、廣告之設置,不得影響站區安全美觀及旅客動線通暢,須經本局主辦單位邀集相關單位辦理現場
會勘同意後始得施作。
四、短期車站廣告出租費率一覽表如附件1。
五、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申辦設置廣告案件時,應將填妥之申請表(附表2)1份及企劃書2份(內容包括廣告圖樣及設
置模擬圖等)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申辦承租期間最長1年,最短1個月。
(三)申請人申辦廣告版面之型式、圖案、色彩及內容,應與車站建築物或週邊景觀協調一致,且不得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違反者,本局得隨時終止租約:
- 違反法令規定。
- 妨礙本局業務。
- 妨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 妨礙善良風俗或擾亂公共秩序。
- 引起他人不良觀感。
- 不利本局形象或其他本局認為不適當者。
(四)為照明車站騎樓外之廣告物,使用該站周邊土地或建物架設投射燈時,得免收租金。車站內設置
燈箱、櫥窗、投影、多媒體等廣告及前揭騎樓外廣告物照明所需用電,應依臺灣電力公司營業用電電價
表規定另向承租人收取應分攤之電費,或由承租人自行設立分表逕自繳費。
(五)同時期及同一版位廣告,僅受理一位申請人申請,以申請案件最先送達主辦單位者(以收文章戳為
憑)為優先。
(六)申請人裝設之廣告資通訊設備(含軟體),如多媒體電子看板、數位燈箱及其相關資通訊設備等,不
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產品,且申請人須自行申設網路,不得介接本局公務網路。倘經發現,本局得隨時終
止租約,且不予返還履約保證金。
六、廣告租金繳納方式:申請人應於簽約前以即期支票或匯款(用途欄應註明名稱、統一編號、承租標
的)向主辦單位一次繳清。
承租期間,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提前終止契約者,其未到期租金不予退還。
七、履約保證金:
(一)按廣告租金1個月計算,各主辦單位得視廣告物實際情形提高金額。
(二)申請人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繳納:
- 同廣告租金繳納方式。
- 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應記載主辦單位為質權人)。
(1)申請人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之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所附之空白定期存款質權設定申
請書向主辦單位完成申請用印後,再攜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並
於設定完妥後,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該主辦單位。
(2)金融機構設定質權回覆書(函)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且經設定質權後不得中途要求提取
利息。
(3)履約保證金應以申請人之名義繳納。
(三)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或租約終止時,乙方交還租賃標的物及履行租約全部義務後,憑繳付時之
收據由甲方無息返還乙方。
八、施工期限:由主辦單位依實際情形訂定之。
九、本局主辦單位與申請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由主辦單位依本要點相關規定、參照本局目前車站廣告
及戶外廣告契約書範本,並考量申請設置廣告物之實際狀況,製作契約書供雙方遵循。
十、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依第五點於廣告設置日期之前7日,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日起7日內繳清租金、履
約保證金並辦妥相關保險等程序。
(二)主辦單位審核申請人所附文件及企劃書是否齊全,並符合規定。
(三)主辦單位回覆申請人審核結果。
(四)主辦單位通知申請人依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領廣告物登記證或廣告物許可證等事宜(廣告物是否
應辦理保險,由主辦單位考量廣告物實際狀況決定)。
(五)主辦單位通知申請人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六)主辦單位確認申請人已繳交相關費用。
(七)主辦單位通知申請人檢附相關資料辦理簽約及公證(合約是否需辦理公證,由主辦單位考量合約標
的及相關主、客觀情況決定)。
(八)主辦單位填製發票、收據(或保管單)予承租者收執。
(九)承租者依規定提交工作申請單(附件3)申請施工,經主辦單位、車站確認並於該申請單同意施工欄
簽章核准後,方得進場施工。
(十)主辦單位、車站或本局其他權責單位督導承租者廣告施工及佈置。
(十一)合約期滿或可歸責於承租者致合約解除或中止後,主辦單位、車站檢查現場均已恢復原狀後,再
於工作申請單恢復原狀欄簽章。
(十二)承租人檢附工作申請單及收據(或保管單)向主辦單位辦理保證金退款事宜。
十一、本局有解釋申請人對於要點疑義之權利,並得依業務情況及實際需要適時修訂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