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空間出租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5-15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列車廣告出租作業要點
ㄧ、本公司為擴展廣告業務,提供列車含車體暨車廂內適當空間,供廠商刊登行銷廣告,特訂定本要點。
二、廠商依其業務便利性或本公司列車行駛區間特性需求,於預定刊登日起三十天前,檢附第十一點企劃書三份【內容應包括租賃期間、列車車次、進度表、車體、車廂廣告圖樣等】依轄區向本公司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辦單位依廠商申請順序(收文日期),審核企劃內容並視業務需求及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辦理並函復,如同意辦理並應完成簽約、公證手續並自公證後契約生效。
廠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主辦單位得視業務需求及車輛管理單位之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時第一個月租金按租金訂價之一點五倍計收。
三、承租資格:
(一)申辦資格: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依法登記之法人。
(二)曾向本公司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 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申請租用。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四、出租車種類型及租金(內含營業稅)費率一覽表如附表1。
五、車體廣告廠商於首航日辦理活動,本公司得免費提供停靠站場地,惟不得申請辦理首航日活動地點詳如附表1二、(九)。
六、廣告租金繳納方式:
(一)廠商應於簽約前以抬頭為主辦單位名稱之即期支票或匯款,(用途欄應註明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標的)向主辦單位一次繳清,各主辦單位匯款帳號、戶名、聯絡電話一覽表如附表2(如有異動,得隨時更換之)。
(二)承租期間,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提前終止契約者,其未到期租金不予退還。
七、履約保證金:
(一)廠商應於簽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
(二)普悠瑪、太魯閣自強號及EMU700型、800型電聯車之履約保證金依第四點規定之一個月租金訂價計收。其餘車種按承租之編組車輛數量乘以二萬元計收。車廂內廣告之履約保證金,依第四點規定之一個月租金訂價一併計收。
(三)廠商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繳納:
1. 同廣告租金繳納方式。
2. 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應記載本公司主辦單位為質權人)。
(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均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且經設定質權後不得中途要求提取利息。
(五)廠商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定申請書向主辦單位完成用印後,再攜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並於設定完妥後,將存單、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該單位。
(六)履約保證金應以申請廠商名義繳納。
八、廣告圖樣設計原則:
(一)圖樣內容以行銷廣告為原則,不得為菸品、競選、政治性、個人形象廣告及引發社會不良觀感或輿論批評之虞者。對廣告內容認定如有疑義時,依本公司之解釋為準。
(二)圖樣內容不得有歪曲事實、虛偽宣傳、及違反善良風俗、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亦不得有任何侵害他人及妨害本公司形象之情形。
(三)廠商所提供之圖樣不得有侵害本公司或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否則 概由廠商處理,並承擔一切(含法律)責任。
(四)圖樣顏色不得全為紅色、黑色及接近深色系列,並以活潑鮮明不影響行車安全為原則。
九、廣告施作規範:
(一)車體廣告施工作業應依據本公司「車體彩繪作業要點(如附表3)」第三點(一)至(三)、(五)至(十)規定辦理。
(二)車廂廣告施工作業比照前款規定辦理,本公司得視個案具體情況彈性調整或延長前款施工作業時間(即營業準備期間不另計收租金)。
十、有關本公司與廠商權利義務依出租需求另以契約(如附表4)訂之。
十一、作業程序:
(一) 填具「本公司列車廣告申請刊登企劃書」(如附表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聲明書(如附表8)、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如附表9),蓋用申請人或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並於規定時間內送達本公司主辦單位。
(二)申請刊登流程圖如附表6。
(三)文件下載及參考資訊網址為本公司首頁/招商資訊/廣告出租/列車廣告出租。
十二、損害賠償責任:
(一)廠商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並切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如有違反因而對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權益造成損害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二)廠商應在本公司指定場所施工,若車體、車廂內廣告發生一部份或全部脫落,致生損害設備或傷害人員之情事,廠商除應給付本公司懲罰性違約金外,並負擔一切賠償及法律責任(包括本公司停止營業之損失)。
十三、廣告物保險:
(一)廠商在契約期間應切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公共安全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應投保車體、車廂之公共責任險、營繕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應包含本契約存續期間(營繕工程第三人意外責任險為施工期間),受益人為本公司,並批註:「本保單之任何變更或提前終止,未經取得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營業分處事先同意者,不生效力。」﹞,並將保險單據或證明文件副本於施工前3日寄交本公司主辦單位備查。在契約期間因廣告物導致火災、公共危險及人員傷害及財物損失時,本公司損失除由保險公司賠償外,不足部份由廠商補足。其他保險得由廠商視實際需要自行投保,如因未投保險而發生賠償責任時,由廠商負責。
(二)前款保險金額下限為: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損新臺幣一千萬元,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二百萬元。
十四、本要點得隨時視業務情況及實際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