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招商出租

廣告空間出租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3-14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通勤電聯車車廂內LCD廣告申請租用說明

ㄧ、本公司為擴展廣告業務,提供通勤電聯車車廂內LCD廣告版位空間,供申請人刊登行銷影片廣告。

二、申請人資格:

(一)限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依法登記之法人。

(二)曾向本公司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申請租用。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三、受理單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02-23815226#3297)

四、申請人依其業務便利性或本公司列車行駛區間特性需求,於預定刊登日起1個月前提出申請,本公司受理單位依申請順序(收文日期),審核影片內容並視業務需求及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刊登並函復,如同意刊登,應完成簽約後契約生效。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本公司主辦單位得視業務需求及車輛管理單位之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受理。

五、申辦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申租LCD廣告版面時,應將填妥之上刊申請表1份、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聲明書1份、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1份及影片光碟1份向受理單位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申辦承租期間最短1個月。

(三)申請人申辦列車車廂內LCD廣告版面不得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違反者,本公司得隨時終止租約:

1.違反法令規定。

2.妨礙本公司業務。

3.選舉及政治性廣告。

4.妨礙觀瞻或發生危險之虞。

5.妨礙善良風俗或擾亂公共秩序。

6.引起他人不良觀感。

7.不利本公司形象或其他本公司認為不適當者。

(四)履約保證金按租金1個月(按各組別月租金總和)計算,申請人應於簽約前繳納履約保證金,惟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免繳納履約保證金。

六、出租資訊詳如本公司通勤電聯車車廂內LCD廣告版面招租資訊一覽表、LCD資訊表;其他申請租用相關契約規定,請先詳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通勤電聯車車廂內LCD廣告版面租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