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員工職場不法侵害申訴案臺鐵公司說明 第2發
- 發佈日期:2024/12/2 下午 8:00
臺鐵公司員工如提出職場不法侵害申訴,公司均依據勞動部「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訂定之「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建立職場不法侵害通報機制及處理程序,並成立調查委員會進行超然公正之調查及處理。
有關外界所稱遭台北市勞動局勞動檢查處指出未依規定執行預防計畫做成違法決議1節,查本(113)年4月24日勞動檢查處派員檢查發現之應改善事項,係人資處未辦理檢核預防措施,本公司已依預防指引辦理檢核紀錄;另本公司預防計畫係依勞動部之預防指引所訂定,有關改善事項針對申覆程序之提示,本公司亦已完成修訂。另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因係當事人提起申訴,為求妥善周延處理,本公司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組成,經委員會討論做成決議,並無所稱違法決議之情形。
此外,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78條規定,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處置認為不當,於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30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本案兩造當事人均有依據此救濟管道提出救濟。公司針對此案兩造當事人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以及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所做成之決議,均予以尊重並依規定秉公處理。
另吳員製作個人聲明及請託他人至會場發送係屬個人行為,臺鐵公司對該發送行為亦認為不妥,將另案針對不當行為人予以懲處。
本案如當事人對於本年11月18日調查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有異議,可依相關規定及程序向本公司提起申訴及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
有關外界所稱遭台北市勞動局勞動檢查處指出未依規定執行預防計畫做成違法決議1節,查本(113)年4月24日勞動檢查處派員檢查發現之應改善事項,係人資處未辦理檢核預防措施,本公司已依預防指引辦理檢核紀錄;另本公司預防計畫係依勞動部之預防指引所訂定,有關改善事項針對申覆程序之提示,本公司亦已完成修訂。另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因係當事人提起申訴,為求妥善周延處理,本公司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組成,經委員會討論做成決議,並無所稱違法決議之情形。
此外,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78條規定,對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處置認為不當,於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如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30日內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本案兩造當事人均有依據此救濟管道提出救濟。公司針對此案兩造當事人之申訴及再申訴決定,以及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所做成之決議,均予以尊重並依規定秉公處理。
另吳員製作個人聲明及請託他人至會場發送係屬個人行為,臺鐵公司對該發送行為亦認為不妥,將另案針對不當行為人予以懲處。
本案如當事人對於本年11月18日調查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有異議,可依相關規定及程序向本公司提起申訴及向保訓會提出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