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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規範

最後更新時間: 2020-7-29

壹、依據臺鐵公司旅客運送契約第44、45、46、47、48點規定辦理

每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其重量及體積限制如下:
  1. 每人最多可攜帶二件,且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2. 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二百二十公分。但輪椅或臺鐵公司公告之電動代步車不在此限。嬰兒推車經收納摺疊後,符合隨身物品尺寸者可攜帶乘車。
  3. 急救用醫療物品、維持旅客生命必要之維生儀器與設備,應於乘車前向臺鐵公司申請同意攜帶者,不受隨身物品尺寸限制。但臺鐵公司得視運送能力安排適當車次運送。
  4. 旅客隨身攜帶氣球,於進站前應放氣後乘車。
  5. 旅客攜帶危險物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及腐臭不潔,或其他經政府或臺鐵公司公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之物品,不得進站乘車。
每一旅客攜帶寵物限制如下:
  1. 攜帶貓、狗、兔、魚蝦、小型寵物鳥類等寵物裝入長五十五公分、寬四十五公分、高三十八公分以下之寵物箱、袋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漏出之虞,放置於座位下得攜帶乘車。寵物推車經收納摺疊符合上開尺寸者,始可攜帶乘車。
  2. 前款寵物不包括鳥類(小型寵物鳥類除外)、蛇類猛獸及有危害旅客或影響公共衛生之物種等。
  3. 政府部門值勤犬及訓練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攜帶者。
旅客攜帶自行車限制如下:
  1. 旅客將自行車經收納完整,並置於包裝完整,無任一部分裸露之攜車袋(不得以其他塑膠袋或物品代替)內,尺寸符合隨身物品標準時,得免費攜帶乘車。但前述之自行車須置於不阻礙走道之空間,或臺鐵公司指定之空間。辦理物品包裹運送車次者,亦不得置於行李車內。
  2. 旅客攜帶前項自行車超過隨身物品尺寸、或攜帶無包裝或包裝不完整之自行車時,應改乘臺鐵公司公告之指定班次列車,或至行李房辦理託運。改乘臺鐵公司公告之指定班次列車時,應為其自行車支付所乘列車之全票五折票價。

貳、旅客違反前項規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 危險物品:強制於最近停靠站下車,並退出車站範圍,如屬違法物品,並得移送警察機關偵辦,票款不予退還。
  2. 非屬隨身物品種類或超出隨身物品種類:於最近停靠站令其下車,並重新辦理託運,或拒絕運送。拒絕運送時,原票按退票規定辦理。
  3. 寵物:強制於最近停靠站下車並重新辦理託運,如次一停靠站無法辦理託運時,臺鐵公司拒絕運送,原票按退票規定辦理。
  4. 自行車:除補收已乘區間之全票票價之違約金外,並終止運送契約,令其於最近之前方停靠站下車,原票按退票規定辦理。

辦理行包運送業務車站:

基隆、七堵、松山、臺北、萬華、樹林、桃園、中壢、楊梅、湖口、新竹、竹北、竹南、苑裡、大甲、清水、沙鹿、苗栗、臺中、彰化、員林、田中、二水、林內、斗六、斗南、大林、嘉義、新營、隆田、善化、臺南、岡山、楠梓、高雄、鳳山、屏東、潮州、林邊、瑞芳、雙溪、頭城、十分、宜蘭、羅東、蘇澳新、蘇澳、東澳、南澳、新城、花蓮、壽豐、鳳林、光復、瑞穗、玉里、池上、關山、臺東。

備註:
  1. 暫停行包運送業務車站:新豐、豐原、吉安、新左營、枋寮等站。
  2. 臺北站、高雄站僅辦理旅客包裹託運(憑對號列車乘車票託運),不辦理普通包裹託運業務。
  3. 車站辦理業務項目若有變動,以車站公告為準。
辦理機車運送業務車站:

松山、新竹、彰化、員林、嘉義、宜蘭、羅東、花蓮。

備註:
  1. 機車託運業務自108年3月1日起全線暫停辦理。
行包運送車次 :

行李包裹運送以653、6653、554、501、602、704、701等車次莒光號附掛行李車廂辦理運送,運送物以2天到達為原則,託運人可視實際需要至臺鐵公司行包辦理站行李房申請託。

備註:
  1. 包裹託運資訊內規定事項以最新公告版為準,若有未盡事宜,依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及車站相關公告事項辦理,如有疑義時,請逕洽車站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