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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損害賠償

最後更新時間:2024/03/15

包裹:
  1. 申報保償額者,按保償額為損害賠償額,每件最多以 10,000 元為限。
  2. 未申報保償額者,按下列規定辦理損害賠償額。
    1. 包裹按交付日到達地同一種類品質之市價賠償;但每公斤價值在3,000元以上者,比照貴重品包裹之規定辦理。
    2. 貴重品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3,000元,每件最多以100,000元為限。
    3. 動物類:
      1. 按隻計費之動物,每隻最多以1,500元為限。
      2. 按件計費之動物,按損害部分實際重量每公斤(包括包裝或容器重量)150元,每件最多以3,000元為限。
  3. 車輛類:
    1. 二輪腳踏車每輛最多以 6,000 元為限。
    2. 嬰兒車、寵物推車、自行車拖車、滑板車每輛最多以 3,000 元為限。
    3. 二輪電動腳踏車、電動滑板車、手搖車、平衡車、可折疊手推輪椅每輛最多以 8,500 元為限。
暫時寄存品:
最高賠償額每件以 10,000 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