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留)物處理原則
最後更新時間:2026/03/06
115年2月25日鐵營業字第1150006808號函,自115年3月16日實施。
一、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辦理遺失(留)物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 拾得人身分區分如下:
(一) 服務人員:指本公司執行勤務時之人員(包含臨時人員、清潔人員、工讀生、志工、承包廠商人員)。
(二) 民眾:服務人員以外之人員(包含警察)。
三、 本原則所稱遺失物,係指民眾拾得之物;所稱遺留物,係指服務人員拾得之物。
四、 民眾於本公司所管轄區域範圍內拾得之遺失物,得交存本公司車站辦理公告招領。服務人員於執行勤務時拾得遺留物,須交存本公司車站或相關單位辦理公告招領。本公司轄管範圍外拾得之遺失物,拾得人應依法自行交由警察機關處理。
五、 本公司受理民眾協尋遺失(留)物,依下列流程辦理:
(一) 受理人員應詢問民眾物品遺失(留)之地點、姓名、連絡電話以利辦理後續通知,不願留下資料者不予受理。
(二) 遺失(留)物拾獲後如有聯絡方式可循,應儘速聯繫並依本處理原則第六點第二項規定確認身分。
(三) 尋獲遺失(留)物後,應聯繫遺失(留)人確認認領方式。
(四) 如未即時尋獲,得請民眾於遺失(留)日起兩日後至本公司官網遺失(留)物公告查詢。
六、 遺失(留)物認領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遺失(留)人需自行至保管站認領或至任一車站(無人站除外)完成付費託運手續後,依本公司指定時間至迴送到達站認領;遺失(留)物迴送至到達站之日起(D),免費保管兩日(D+2),未於免費保管期間領取者,依第八點核收保管費。
(二) 遺失(留)人認領遺失(留)物時應說明物品遺失(留)地點及物品特徵,如於列車上遺失,並應說明車次及座位,持身分證件正本(或其他政府核發且印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之證件)並填具相關資料(姓名與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必填)後始得領回。
(三) 代領人領取時須出示代領人本人身分證件正本(或其他政府核發且印有照片及身分證字號/護照號碼之證件)併同委託書領取遺失(留)物。
(四) 遺失(留)物已申請迴送者,需併同託運收據(影本)供車站查驗。
(五) 領取人如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以識別身分並供記錄者,受理車站不予發還遺失(留)物。
(六) 冒領遺失(留)物者,依刑法規定辦理。
(七) 不受理迴送託運之遺失(留)物如下:
1. 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第貳拾壹點第一項至第六項之物品(不含新臺幣一萬元以內之現金、等值外幣、票據或票券等)。
2. 易碎品(不含經適當防摔(撞)處理之物品)。
3. 手機、平板、電腦、電子閱讀器、筆電、相機及行動電源等3C物品。
4. 需冷藏或冷凍之物品(含生鮮品)。
5. 植物。
6. 每件長度超過一百五十公分,長、寬、高之和超過二百二十公分,或重量超過十公斤。
7. 急需領回遺失(留)物且無法等候及本公司不得作為隨身行李之物品。
8. 其他未列於本目之遺失(留)物,但本公司包裹運送契約另有明文排除者,亦不得運送。
七、 遺失(留)物管理、保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受理人員於接受拾得人交存遺失(留)物時,需會同拾得人檢視遺失(留)物外觀與內容物,並登錄本公司遺失物管理平台,俾利民眾查詢。
(二) 遺失(留)物為易腐壞、有異味(含便當盒內食物)或逾保存期限之物品,如遺失(留)人或代領人無法於當日至保管站領取,本公司得於當日營運結束後,連同盛裝食物容器一併以廢棄物處理。
(三) 遺失(留)物明顯可判斷為廢棄物者,本公司得於當日營運結束後以廢棄物處理。
(四) 遺失(留)物如為動物,車站得聯絡動保單位處置。
(五) 拾得物品如從外觀發現有爆炸、自燃之虞或屬危險品、違禁品等,受理人員應即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行動電源得逕行送適當處所進行回收),並將處理過程登載於遺失物管理平台。
八、 遺失(留)物迴送各項費用:
(一) 迴送託運費:
1. 兩件以下:每件按本公司客運票價及運雜費表中「旅客包裹費率」計費。
2. 逾兩件者:第三件起,每件按本公司客運票價及運雜費表中「普通包裹費率」計費。
(二) 其他費用:保管費、變更手續費、取消託運手續費及損害賠償,依照本公司客運票價及運雜費表辦理。因本公司過失致旅客遺失(留)物品者,得透過專案申請免費迴送託運壹次,其迴送到達站僅限本公司有辦理行李包裹託運之車站。
九、 移轉交付遺失(留)物時,應當面點交實物與登錄資料是否相符,如有損壞或與登錄資料不符,收受人員應詳加記錄,與原保管單位聯繫、查證,並向車站主管報備,相關記錄應留存備查。
十、 遺失(留)物保管單位應對其經管之遺失(留)物進行定期盤點,並作成紀錄備查。
十一、 民眾拾得之遺失物,依民法第八百零三條至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辦理。
(一) 物品價值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應公告招領十五日;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應公告招領六個月。
(二) 無法清楚辨別其價值者及證件類,視為價值逾新臺幣五百元,並公告六個月。
(三) 經公告招領期滿且無人認領者,將其造冊並請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通知或公告拾得人於三個月內至保管站領取。
(四) 拾得人逾期未領取者,由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取得其所有權。
十二、 本公司服務人員拾得之遺留物,依鐵路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
(一) 物品無論價值均公告招領一年。
(二) 前項遺留物,經公告招領期滿且無人認領者,由本公司取得其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