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資訊
北宜(含宜蘭縣)生活圈
最後更新時間:2024/12/18
公告:行政院通勤定期票紀念版回饋金補助(宜蘭縣)將於113年12月31日截止申請。
- 票價
方案 售價(元) 北宜 1800 宜蘭縣 750 - 適用範圍:票卡有效期限(30日)內可不限次數搭乘本案適用車種,惟進、出站僅限於下列車站始符合本案適用範圍,即進、出站任一站非下列車站,則須依起站至迄站實際搭乘里程以電子票證扣款。
區域/縣市 可搭乘車站 北宜 基隆市:基隆、三坑、八堵、七堵、百福、海科館、八斗子、暖暖
台北市:南港、松山、臺北、萬華
新北市:五堵、汐止、汐科、板橋、浮洲、樹林、南樹林、山佳、鶯歌、鳳鳴、福隆、貢寮、雙溪、牡丹、三貂嶺、大華、十分、望古、嶺腳、平溪、菁桐、猴硐、瑞芳、四腳亭
宜蘭縣:石城、大里、大溪、龜山、外澳、頭城、頂埔、礁溪、四城、宜蘭、二結、中里、羅東、冬山、蘇澳新、蘇澳、永樂、東奧、南澳、武塔、漢本
花蓮縣:和平宜蘭縣 石城、大里、大溪、龜山、外澳、頭城、頂埔、礁溪、四城、宜蘭、二結、中里、羅東、冬山、蘇澳新、蘇澳、永樂、東奧、南澳、武塔、漢本
花蓮縣:和平 - 適用卡別:
- 行政院通勤月票TPASS專卡(悠遊卡或ㄧ卡通或愛金卡)。
-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或合作發行之實體悠遊卡。
- 一卡通實體卡。
- 愛金卡實體卡。
- 以上卡別之12歲以上學生卡;但敬老卡、社福卡、愛心及優待卡等已享有優惠卡別不適用。
- 購、退票方式: 本公司以下車站服務時間內皆可辦理宜蘭縣750方案之購退票及北宜1800方案購票。
北宜2300+方案,請至國道五號客運業者售票櫃檯進行通勤月票購買、續購及退票通路。北宜1800方案退票限於通勤月票效期內至指定販售通路(礁溪轉運站、宜蘭轉運站、羅 東轉運站、南港轉運站、臺北轉運站、市府轉運站、板橋轉運站、葛瑪蘭科技大樓站)辦理。區域/縣市 車站(受理時間限制) 北宜 基隆市:基隆、三坑、八堵、七堵、百福
台北市:南港、松山、臺北、萬華
新北市:五堵、汐止、汐科、板橋、浮洲、樹林、南樹林(08:00-1700)、山佳、鶯歌、福隆、貢寮、雙溪、牡丹(07:30-15:30)、三貂嶺、十分(08:00-18:00)、平溪(08:20-15:30)、菁桐(08:20-15:30)、猴硐、瑞芳、四腳亭、鳳鳴
宜蘭縣:大里、大溪(09:00-16:00)、龜山、頭城、礁溪、四城、宜蘭、二結、羅東、冬山、蘇澳新站、蘇澳、永樂、東澳、南澳、漢本宜蘭縣 大里、大溪(09:00-16:00)、龜山、頭城、礁溪、四城、宜蘭、二結、羅東、冬山、蘇澳新站、蘇澳、永樂、東澳、南澳、漢本 - 購票:須先加值至足額後(每筆加值最低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100元),由電子錢包依購買之月票方案扣款。單一票卡每次僅能設定一種月票方案,待該方案有效期間屆滿後,方能再次購買設定其他生活圈或運具之月票。
*進站時電子錢包餘額不能為負值,如為各票證公司聯名卡或Debit Card已經設定自動加值,則進站時電子錢包餘額少於100元,將啟動自動加值功能,出站時不予扣款。
- 續購:持原票卡於月票有效期間屆滿前 10日起辦理續購,辦理續購後,如仍在原月票有效期間內,則續購之月票俟原有效期間屆滿後之翌日自動啟用;如續購時已逾原月票有效期間,則續購之月票有效期間自續購後首次使用當日起算(自續購當日起30日內啟用)。 例如:7/10第一次使用基北北桃通勤月票,可自7/30起辦理續購,續購之基北北桃通勤月票將於8/9自動啟用,延長使用至9/7。
- 退票:退票金額存入悠遊卡之電子錢包。退票金額之計算,由月票票價扣除「經過日數」之單日扣減基準金額(每日300元)及退票手續費20元後,退還餘額(退票金額=票價-「經過日數」*「單日扣減基準金額」-退票手續費 20 元),不敷扣除者不予退費。
方案別
第0日
第1日
第2日
第3日
第4日
第5日
第6日
宜蘭縣 750 元
20
300+20
600+20
750
- 購票:須先加值至足額後(每筆加值最低額度不得低於新臺幣100元),由電子錢包依購買之月票方案扣款。單一票卡每次僅能設定一種月票方案,待該方案有效期間屆滿後,方能再次購買設定其他生活圈或運具之月票。
- 適用車種:持用北宜生活圈(含宜蘭縣)月票於適用範圍內乘車,除觀光列車、團體列車、太魯閣列車、普悠瑪列車、3000型自強號及其他本公司指定列車(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之外,不限搭乘車種,如搭乘對號列車不另行劃座。
- 啟用方式:須完成一次限定月票方案區間內的進出站方可啟用(自購票當日起30日內啟用)。
- 有效期間:自啟用當日起算連續30日。例如:7/1啟用,有效期限為7/30。
- 持月票乘車應遵守各運具乘車刷卡規定,如未依規定刷卡致使票卡鎖卡,將影響其他運具正常使用,持卡人應回原交易運具業者進行解卡,解卡不扣電子錢包餘額。
- 進出站程序:為維旅客權益及票卡正常使用,請確實依「進站刷卡、出站刷卡」原則使用票卡,並注意出入口專用驗票機設備燈號、聲響顯示,完成正確進出站程序。
- 票卡無進、出站紀錄:遇票卡使用異常狀態,即無進站或出站紀錄等情形,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不適用本方案,旅客如無法證明起站者,依無票乘車規定辦理補票,並得加收乘車區間票價並加收50%。如不能證明到達站者,依逾時乘車規定辦理。
- 晚點賠償:不適用本公司晚點賠償規定。
- 違規搭乘禁止搭乘列車:持用IC票卡如違規搭乘禁止搭乘之列車,則不適用本使用規定並視同無票乘車,應補收起程站至下車站間實際搭乘列車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應加收已乘區間之五成票價。
- 查驗規定:本公司站務人員及查票人員得於車站付費區內,要求旅客出示票卡,以進行查票作業。
- 不適用誤乘規定:因電子票證無票面記載旅客乘車之訖站資訊,須待旅客到站完成刷卡後方得知訖站,如旅客未完成進出站刷卡程序前,自無從得悉旅客真實乘車到達站,不適用誤乘相關規定。
- 列車上查驗:旅客於列車上經列車長查驗有票卡合理進站紀錄者,即通過查驗程序。如雖有進站紀錄但非當日進站記錄(跨夜列車除外),進站時間與乘車時間顯不合理者或進站紀錄站與列車方向相反者,則依本公司現行旅客無票乘車補票方式辦理。補收該次乘車之起程站至到達站間實際搭乘列車應付票價,旅客如不能證明其起程站,應以該次列車之始發站或最後驗票完畢站至到達站起算,並另須於出站時辦理該票卡前次進站異常處理及補扣票款後解卡,以維票卡正常使用。 經車上列車長查驗,無票卡進站紀錄者,依本公司現行旅客無票乘車補票方式辦理。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實際搭乘列車應付票價,旅客如不能證明其起程站,應以該次列車之始發站或最後驗票完畢站至到達站起算,並加收5成票價。
- 乘車紀錄查詢:旅客可至本公司官網下載查詢日3個月內乘車紀錄,查詢3個月以上、3年以內之乘車紀錄,請洽票卡所屬票證公司付費申請。
- 其他:本營運規則以最新公告版為主,若有未盡事宜,依政府相關法令及車站相關公告規定辦理,如有疑義,請逕洽各車站服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