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專區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27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鐵人考字第1130024509號函訂頒
一、 推動本公司性別平等業務及性別友善交通政策,營造無性別岐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性別平等業務及性別友善交通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事項。
(二) 推動性別平等政策綱領及相關性別議題工作。
(三) 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
(四) 強化性別主流化工具應用。
(五) 規劃及推廣性別平等意識宣導工作。
(六) 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 本小組置委員7人至11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總經理指定副總經理擔任;男、女性委員各1人由臺灣鐵路工會推薦,其餘委員,由總經理就本公司內部單位員工、社會公正人士及性別平等專家學者聘任之;任一性別委員比例需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中至少含二名外聘專家、學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 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情節重大,經機關(構)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 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聘任之外聘民間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得予解聘。本公司派任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公司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公司人力資源處處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公司人力資源處人員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四、 本小組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另必要時得召開會前協商會議,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邀集相關委員開會協商。
五、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任之,外聘專家、學者得連任二次。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公司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六、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公司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單位代表列席。